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

江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


江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 任: 张影陆

成员为以下单位负责人:

  图书馆、档案馆

  党委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

  校长办公室

  人力资源处

  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研究生院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会科学处

  办公室设在图书馆、档案馆


江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保障工作,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有关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为学校未来在学科发展、人才评估、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档案工作等方面提供重要的信息情报支撑。

第二条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商议、决定有关学校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及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图书馆与档案馆办公室。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指导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图书馆与档案馆在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指导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

(四)江南大学年鉴的编撰审核;

(五)其他学校交办或需要提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

三、议题确认

第四条委员会各具体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出会议议题。

凡列入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根据议题需要,提供有关资料。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2天发出通知。

第五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四、议事原则

第六条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有关工作小组负责人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汇报和说明。

第七条会议议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委员会报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时,应尊重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对委员会的集体决议,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要坚决执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各工作小组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委员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不得以会前酝酿等形式代替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议题属于保密范围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视会议议题的内容决定。

第十四条图书馆与档案馆办公室负责作好会议记录,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存档。

六、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凡属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委员会的决定,要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需再次召开委员会研究决定或由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指定变更。

第十七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字的形式传达到各部门、学院及直属单位,并由会议主持人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重要决定、决议情况书面上报学校党政。

七、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